磐安县档案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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磐安县档案局借阅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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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1、凡来本馆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档案者,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明(限于查阅开放档案),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。
   2、经本馆认证许可,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,利用者方可利用本馆档案。
   3、利用者在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,可根据本馆编制的检索工具,自行检索或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检出所需的材料。
   4、查阅、摘录、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馆长同意,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。
   5、港澳同胞、海外华侨利用档案,应由有关机关介绍。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利用开放档案,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,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。
   6、本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,应尽量以复制件代替原件。档案资料一般只在本馆内查阅,若有特殊需要,必须借出馆外时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,借阅人要履行签字手续,交纳押金并按时限归还注销。
   7、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,要注意保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丈件上圈点、划线、加批、涂改、抽取、撕毁或用其它方式损毁档案材料,违者将依据《档案法》追究其责任。
   8、利用者需要用抄录、复印、拍照等方法复制档案内容时,经征得本馆同意。复印、拍照均由本馆负责办理,并按规定收费,照相底片由本馆保存。用作凭证的复制材料,本馆加盖印章后有效,一般参考资料不作凭证使用,本馆不予盖章。
   9、利用者要有保密观念,对档案内容不乱传,借用的案卷不许给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。归还时档案馆检查清楚,确定有无损坏,以明责任。
   10、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者,以、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。开放的档案,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摘引,但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,应征得档案馆同意。
   11、对借阅利用效果做到及时登记,典型实例每年汇总一次。


地址:磐安县龙山路1号 电话:0579-4668863 传真:0579-4668079